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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接受者被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虚拟货币所涉犯罪研究系列

imtoken钱包国际版下载 2024-01-26 05:12:10

李泽民:高级合伙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金字塔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大家都知道,币圈有一群人在虚拟货币平台上实名注册为商户,然后利用不同平台上虚拟货币的价格高卖低买,从中牟取暴利。差价。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受体搬砖”。承兑人搬砖安稳稳妥,很难想到会被当成犯罪拘留。但随着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的开展,部分承兑人已被指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

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接受者会构成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主要是因为办案机构认为,承兑人进行交易的平台多为进行诈骗等犯罪的平台,承兑人利用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在平台上接收客户的投资资金并兑换成USDT,等。虚拟货币交易赚取差价和手续费是为了帮助犯罪平台;另一方面,承兑人提供自己的账户,直接帮助犯罪分子接收资金,然后用收到的资金在火币等虚拟货币平台购买虚拟货币。转出、收费,也是助长犯罪的行为。

但是,目前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种类繁多,承兑人无法得知用于交易的平台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无法得知他人用于买卖虚拟货币的资金是否违法和犯罪活动。因此,许多无辜的接受者莫名被指控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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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委托辩护人应该怎么做?一方面,辩护律师要坚持不让无辜者受到刑事起诉的理念,敢于对办案机构说不,敢于“亮剑”;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在理念的指导下,运用专业知识寻找无罪辩护策略。笔者认为,如果承兑人被控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需要从犯罪本身和虚拟货币承兑交易的性质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无罪辩护:

一、被帮助人不构成犯罪的抗辩

俗话说,皮肤不存在,头发就会附在上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皮肤”是被帮助的人需要犯罪。如果被帮助的人不构成犯罪,那么当然不存在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房间定为犯罪。那么,被帮助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就成为争论的重点。通常可以从被帮助人不符合立案标准、被帮助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被帮助人有得到帮助。客体在犯罪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特定的抗辩。

但两高中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一个例外,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协助其犯罪,但由于客观条件,无法核实被帮助人是否已达到犯罪水平,但相关支付结算总额达到20万元,广告等提供的资金5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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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是指在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前提下,被帮助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如果支付结算金额为20万的5倍,即100万以上,或非法收入达到10,000。五次,即5万元以上,也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接受虚拟货币通常被认定为为犯罪提供帮助,因此存在例外情况。这时候,对于acceptor来说,金额的计算就成为了防御的重点。能够通过本案证据证明支付结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为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二、承兑交易的合法性

如果一项行为没有被现行法律明确禁止,也没有被刑法明确定义为犯罪,则不能将其视为犯罪。在刑法层面,是指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构成犯罪;在民法层面,则无需法律禁止即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前提下,应该是合法的行为。

●首先,承兑人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本质上是一种倒卖行为。承兑人直接与客户进行交易。作为买卖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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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前提是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承担自己的风险。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公民个人可以依法使用货币购买和持有,风险自负。

●最后,司法判决也承认虚拟货币的买卖。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6民终250号])指出,虚拟货币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物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其性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明确规定…… 双方买卖同为虚拟货币的 Yurimi 的行为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这种情况下的尤里米虽然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但也不能作为货币使用,可以和法币一起使用。交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情况下,Yurimi等虚拟货币可以被接受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公民和个人依法使用该货币购买和持有,风险自负。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能开展与 Yurimi 相关的业务,也不能推定国家禁止 Yurimi 虚拟货币的私人正常交易。关于Yurimi是否有交易价值的问题,Yurimi的市值波动很大,Yurimi的交易价值比较大。目前没有标准的一、来确定时间和交易量。它取决于交易主体的知识、经验和偏好,与市场交易密切相关。但是,上述特点并不妨碍它成为公民交易。总之,就私权而言,可以不受法律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购买和持有尤里米作为商品。被上诉人认为,本案中尤里米非法销售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的尤里米虚拟货币销售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

三、不属于支付结算协助纠纷

●承兑人之所以构成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因为侦查人员认为,接受商业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款、回购、出售虚拟货币,是为受托人提供金融支付结算协助。犯罪。但是,承兑人用自己的支付账户买卖虚拟货币,只是单方面的收付行为虚拟货币套现犯法吗,是虚拟货币的直接交易者。与不同的客户相比,承兑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支付结算是有关机构或个人作为付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中介提供的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中介业务行为。在交易过程中,承兑人实施的不是简单的货币交割行为,而是以虚拟货币交割为对价的商品买卖行为。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承兑人以单手支付、单手交割的方式实现买卖商品的行为,而不是作为中介的资金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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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接受虚拟货币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资金支付结算情况。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交易外汇以交易、虚报价格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人支付货币资金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交易退款等;非法向他人提供套现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将公司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服务;非法为他人提供兑现支票服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兑人回购、倒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属于第三种情况,不符合支付结算辅助行为。

四、“我不知道”的说法

“我不知道”的说法是指承兑人不知道他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当事人“我不知道”的辩解,办案机构根据生活经历给出了承兑人主观知道的推定:如成员在工作中下载加密聊天软件进行交流虚拟货币套现犯法吗,以逃避监管公安机关的;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冻结后,仍通过更换银行卡进行资金划转;平台大量资金往来频繁,仍接受客户投资资金转出。

但是,上述推定只是办案机构人员根据经验总结出来的一个规律,并不代表它总是正确的。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知道,可以推翻推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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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接受人与被帮助人无勾结,无犯罪联系。通常情况下,承兑人如果使用虚拟货币承兑帮助转移资金,他们会提前分工、联系、明确责任,但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只是在进行承兑交易,一无所有与犯罪活动有关,他们可以推翻明知的断言。

●提供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的证据,证明与犯罪交易无关。当前的虚拟货币平台需要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用户身份,并要求用户使用实名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那么,对于每一位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客户,都应该进行个人信息实名登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有义务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当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可疑交易时发现货物,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活动;如发现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实名登记和实名认证的承兑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与其交易的客户是合法客户,与犯罪活动无关。

●提供参与时间长短的证明,以及自己盈利的流水证明。受助人不可能知道被帮助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从生活经验来看,参与时间越短,收益越少,知道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越低。这是参与犯罪活动的一般经验和常识。因此,运用经验和常识,也可以逆转接受者。不知道其他人正在犯罪。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交易已成为公民投资理财的选择之一,但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数字货币”之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却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多,导致办案机构不加,不同的是,承兑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承兑人利用虚拟货币搬砖造价,属于倒卖商品,本质上属于合法交易,不应视为犯罪行为。因此,如果无辜的承兑人因协助网络犯罪活动而被定罪,则需要一位具有虚拟货币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将承兑人从犯罪的泥潭中拉出来。